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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了解医疗废水排放物及其标准
浏览:0 发布日期:2022-11-18

医疗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8466-2005》 于2005727日发布,20061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那作为医疗机构医疗废水监测到底要检测哪些致病菌?其标准又是什么?本文我们就来针对相关问题做个简单了解!
该规范对于污水排放要求分为3种情况: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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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专门针对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只有1个。而表2中有两个标准值:“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一般医院总务科一定是知道本院产生的污水是排放到哪里的,搞清楚了就可以对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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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从表2还可以看出:“排放标准”对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而“预处理标准”仅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监测要求。也就是说: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只需监测粪大肠菌群数,而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是不需要监测的。
但是前提是先要了解医院是什么性质的,存在哪些情况,在决定按哪个标准来进行作业。

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多久一次呢?(要监测医疗废水中大肠菌群我们可以利用WECT-900大肠菌群在线分析仪进行作业)
6.1.3.1中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
执行“排放标准”时需要监测的肠道致病菌主要有哪些呢?
6.1.3.2中提到,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
关于污水排放需要监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吧。当然,不同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诊疗范围的不同,收治病种也有明显差别,对于这一点,规范又是如何规定呢?

 6.1.3.3中讲到: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10 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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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群是生长在人类和温血动物体内的一组肠道细菌,随粪便排出体外,占粪便干重的1/3以上,故称粪大肠菌群。 被粪便污染的物质如水、食物、化妆品和土壤含有大量的这些植物群。 如果检测到粪便大肠菌群,则表明其已被粪便污染。

大肠杆菌不是细菌学术语,而是卫生细菌领域的术语。它不代表某个细菌属,而是指与粪便污染有关的一组具有一定特征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物化学和血清学上并不完全一致,定义为需氧兼性厌氧,能在37℃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杆菌。一般认为该菌群的细菌可以包括大肠杆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伯氏菌、阴沟肠杆菌等。大肠杆菌广泛分布于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中。调查表明,大肠菌群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的粪便、人们经常活动的地方以及粪便被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环境的污染是自然界中大肠菌群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以典型的大肠杆菌为主,其他类型的大肠菌群在外环境中较多。

大肠菌群是作为研究粪便环境污染能力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内容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中国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心理健康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我们人类对于肠道排泄物,其中有一个健康人粪便,也有影响肠道疾病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导致粪便内除一般企业正常使用细菌外,同时也会有这样一些其他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我国食品行业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根据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自身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潜在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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